信息披露,越来越成为境外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重点。因此,在突出重要性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可以简化现有强制性披露的层次与内容,对部分冗余信息可以删除或列为自愿性披露项目。(三)增强信息披露简明性信息披露应当清楚易懂,语言明了,只使用定义清晰且前后一致的术语及简明的结构和一份富有趣味、能抓住读者注意力的报告才能有效传达要点。我国的信息披露以文字叙述为主,监管风格较浓,对部分投资者而言,可理解性有待提高。因此,适当减少监管辞令,以美国“简明英语”的作法为准绳,为提高信息披露材料的可理解性制备专项指引,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制作清晰、简明、可读性强的披露材料。(三)促进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没有固定边界,在不同阶段,强制性披露信息可能成为自愿性披露信息,而自愿性披露信息可能纳入强制性披露范围。同时,从便于监管与投资者进行比较的角度,基于规则的方法是最好的方法,对重要事项的披露应当采取这种方法,可以及时发现不正确表述;避免遗漏、错误陈述重要事实。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更多的前瞻性信息,则可能需要采用规则与原则相结合的方法,促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以获得有效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企业预测性的信息,而投资者也能协助那些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有困难,但具有良好前景的发行人。因此,在规则+原则的框架下,提高企业自愿性披露是信息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方向。三、网络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我国股票市场的信息传播已处于网络时代:根据《深交所2009 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郭东)的调查显示,78%的投资者通过网络获取投资信息或投资机会,其中财经门户网站、网络“股吧”、以及各类论坛、博客是投资者浏览网站获取信息的首选,其比重大幅超过监管机构网站、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以及上市公司的网站。69%的投资者主要通过网站来了解证券投资知识,比重超过报纸、电视以及书籍等传统渠道。21%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会借助网络“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