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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差异化制度构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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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这样既能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也能减少纸质材料从而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还能解决上市公司选中媒体存在的舆论监督独立性缺失问题和减少未选中媒体出于“不良动机”的“不实报道”。第四,建立信息披露监管考核和惩戒机制。其一,建立信息披露监管委员会。委员会可隶属于交易所,类似于指数委员会、发审委等常设机构,可以吸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会管公司及系统外专家学者参加,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与评估、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分类分层认定等工作。其二,建立信息披露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奖惩机制。建立和完善获得股票流通性及融资权利与履行信息披露好坏挂钩的制度。对于信息披露好的公司给予股票流通和融资的优先权,对于信息披露不好的公司则给予限制。其三,按照强制和自愿分类确定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法规体系。就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而言,其作为证券法的基石,带有极强的公法性,强调保护不特定的众多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调效率。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则应严惩不贷。但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与并购重组分道制等引导性制度建立关联,设立鼓励性、奖励性措施,并适度借鉴发达市场中“避风港制度”。第五,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披露评价工作机制。可以建立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牵头,交易所、地方上市公司协会配合,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参与的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公开的、综合性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体系应区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板块上市公司的特点;逐步公开考核评级结果;上市公司以自评方式、投资者以社会调查方式参与评价。也可以探索建立第三方独立的信息披露评级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级评价。本文系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编号:Ll2CJY040)、辽宁省社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编号:L10BJL0l4)和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杰出青年教师成长支持计划课题(项目编号:rc201411)阶段性研究成果。(编辑陈玲)财套通孔2o15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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