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适用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矛盾。客观处罚条件与实行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系。我国刑法规定的客观处罚条件要素表现为与实行行•为相伴随的某种附随情状,即附随结果。该附随结果与实行行为的逻辑性危害结果有所不同。如杀人罪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两者存在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因此,对这类犯罪,只要确定行为人对实行行为所持的主观心态就能自然界定其对行为的逻辑性结果的心理态度。然而,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危害结果与实行行为的因果联系却与之存在差异: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危害后果是否会产生尚处于或然状态,尚取决于其他外部条件或第三人的行为实施情况。由此可见,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危害结果并非实行行为的逻辑性组成部分。客观处罚条件要素的适用恰当衡平了犯罪人人权保障与社会法益保护,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在要求相一致。刑罚为一柄“双刃剑”的属性被现代社会所肯定,因此刑罚的恰当适用,刑法控制范围的适当设定成为立法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评判一刑法规定及制度设计良莠的重要标准之一也在于其能否实现犯罪人人权保障与社会法益保护之间的良好平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同样承担着这样的任务一--般而言,主观归罪倾向于社会保护、客观归罪更有利于人权保障,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需整体考量两方面要件,由此实现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设置客观处罚条件的犯罪,行为人对实行行为及逻辑性危害结果均有明确的故意,客观方面已产生相应的行为及结果,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附加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要素将未产生非逻辑性危害结果的部分行为排除在刑罚处置之外,正是基于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考虑,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在要求相一•致。注释①[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673页。②冯军:《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