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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分析研究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df  |  页数:3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新型的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传统盗窃理论的冲击,特别是年初在全国引起重大关注和争议的许霆盗窃案,更是凸显出了我国司法界对这些非典型的盗窃行为的准备不足和应对不当,值得我们反思。同时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对盗窃罪的立法内容过于简单,亟待完善。立法的完善应以理论研究的丰富为基础,因此对盗窃犯罪及其新发展的深入研究,对于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均有重要意义。由于盗窃罪的内容繁杂,一篇文章恐怕难以全部述及,笔者选取了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这一表现形式众多、发展最快、争论较大的课题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够作出较为有力的阐述。第一节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2.1.1犯罪对象的界定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人或物。盗窃罪的对象,就是指盗窃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财物。哪些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各国的刑法有不同的规定,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见解。从各国立法来看,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称盗窃对象为物、财物、财产、东西等,不加任何说明或限制。如泰国、韩国、前苏联、中国等。二是称盗窃对象为物或财物等,并加以列举或说明, 如日本、法国、加拿大、英国、美国等。在这些国家,有的列举或说明比较简要,如日本刑法只在第245条说明电气以财物论;有的列举或说明很详尽,如法国刑法,将林场木料、石场石子、田路上的农作物、土地界石等等均一一立为专罪。三是称盗窃对象为动产,较称物或财物范围缩小了。如澳大利亚、瑞士、意大利和我国台湾等都称“盗窃动产”。 2.1.2有关犯罪对象的学说从物理属性的角度来观察,中外学者对盗窃对象的看法亦有不同。在刑法理论中,主要有下列几种学说: 第一,有体性说。这种学说认为具有具体的形状,即具有形体之物,才能成为财物。有体是财物的标志,有体才能成为窃取的目标。由此得出结论:无体物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象电能、热能、核能等这些无体物均不能成为盗窃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三版,第115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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