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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1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 似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不得作为侦查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行侦查的人员, 根据证据排除规则,其认定的事故责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如果把事故责任作为鉴定结论的话,则意味着对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复议,这是不可思议的。(三) 、如果把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作为定罪的依据,实际上是警察代替法官来认定犯罪,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法谚讲: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即在法庭上出示的都是证据, 谁是谁非,以及谁是责任人和责任的大小等事实问题,只能由法院通过庭审与裁判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果把责任认定书当作既定事实或证据使用,那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实际上是交通警察对案件的事实与因果关系来认定, 法官的职责仅仅是适用法律罢了。对于此类案件的庭审,也不过是在走过场, 案件没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这样的结果,只会剥夺公民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的权利。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只能以刑法上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来认定。我们可以实质性地把《解释》中规定的“责任”理解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至于“全部、主要、同等责任”的认定,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方面以及行为人过错的大小来认定。具体来说,交通事故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间必须有刑法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成立。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因果关系时,尤其应当注意不要把事实因果关系当作刑法上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也并非完全没有价值。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结论部分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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