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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础建设收益权质押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不和谐。难免出现有收益或收益大时,不必还款或还款额少;没有收益或收益少时,却需要大量还款。所以在合同中除约定固定的还款计划外,还应当设置一-种动态的还款机制,以便在出现上述情况时,随时启动该机制,保证还款的正常进行,不至于产生脱节。质押方案的操作重点在于对收益的控制。银行作为质权人,可以直接或委托他人行使收益权,比如直接收取过路费、电费、土地出让金等,但山于银行出于人力资源的匮乏利经营成木的考虑,实践中往往没有采取这种做法。通常要求借款人设立两个账户,在贷款银行设置质押专户,在代理行设置收费专用账户,借款人按约将收益存入收费专用账户,代理行按照约定划转收益至质押专户,贷款人在还款期届满时直接扣划还款。在这个操作流程中,应当明确和细化收益缴存、转划、扣划的条件,严格控制收益的支取,同时对借款人另行设定其他账户抨I自缴存收益的行为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贷款PI收途径的控制是保障贷款安全的关键,其中重要的环节是要及时掌控收益信息和资金流向。比如,土地使用权收益权质押,要了解土地的出让进度、价款等情况,就要对借款人的土地出让行为做出限定,通常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报银行备案,银行和当地土地登记部门应保持忌好的信息沟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约定土地出让金直接汇至收益专户等。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政府财政兜底的承诺,其法律性质是一种保证。而依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兜底承诺其实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承诺的兑现主要依赖政府度好的信用和雄厚的财力,一旦政府出现信用危机、或因财力匮乏,“兜底"承诺将是一纸空文。而政府失去信用,不仅影响到一个建设项目、伤害一家银行,而会恶化整个投资环境,使众多的投资人望而生畏。尽管如此,现实中银行还是愿意让这个无效的承诺存在,因为毕竟多了一或有的保障。此篇文字,难称其为论文。纯属实践中的山感而发。之所以归纳成文,是想与同行相互交流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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