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为公示,权证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同时,由于权证的权利金和美式权证的行权价值皆可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因此,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时,权证质押关系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表明权证质押的价值形式,以在质押公示环节明确具体质押标的是权利金还是美式权证的行权价值。 Р Р (二)权证质押的风险控制机制 Р 权证的行权价值与权利金具有高风险性,为了防范和控制权证质权的风险,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РР 1 确定合适的权证质押率。权证的高风险性表明,质权人应根据谨慎原则,对作为权证具体质押标的的行权价值或权利金确定合理的质押率,即不能以权证行权价值或权利金的全额来担保债权,而应存在一定的折扣。考虑到权证的高风险性,权证质押的质押率应以50%为宜,即债权数额与权证行权价值总额或权利金总额之间的比值最高不能超过50%。 Р 2 合理设定权利金质押的禁止质押期间与最终转让期限。影响权证权利金的主要因素除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外,还包括权证剩余时间、行权价格以及市场波动率等。其中,权证剩余时间是权利金质押中唯一可人为控制权证质权风险的因素。权证剩余时间对权证权利金的影响存在一个“价值临近递减”的规律,即随着权证临近权证到期日时,由于权证行权价值的波动区间日趋减少,权证的权利金会以加速度递减的形式变化(傅德伟等,2007),因此,为避免权证权利金的质押期间进入“价值临近递减”期,防止质权人的质权遭受所谓的“临近”绝对损失,在权证质押设定时,应对可质押的权证权利金进行筛选,对于那些剩余时间不足1个月的权证,应禁止进行权利金质押。同时,为避免权证权利金的转让行为发生在“价值临近递减”期内,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权证质押合同中约定,权证到期日或行权日前1个月内的某一具体日期为权证权利金转让的最后日期,以充分保护质权人的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