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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114KB

文档介绍
签物业服务合同,未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5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终止合同,未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所在地县区物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6擅自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无线电通信基站。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8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发现一次扣5分。9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10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11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12被解聘的物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13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迫使业主(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14维修资金使用弄虚作假或侵占维修资金不足2万元。15电梯未按规定进行年检。16电梯未委托专业维保机构进行维保。17按20%比例随机抽样调查,物业服务满意度在50%以下。18在市、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的重大(国家、省级)创建活动中,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且未及时整改。19不配合物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三、严重失信行为界定与记分标准序号严重失信行为记分标准1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到期前,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解除合同,擅自撤离物业服务项目。发现一次扣10分。2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按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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