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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必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九条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公布,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设施租赁、代收代付实行公摊的费用和其它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和房管部门监督。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但业主承担最终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时,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在市级物价、房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未到期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移交至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住宅小区内公示;无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应退还业主。第二十二条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一)不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小区物业服务费的报批或备案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不按规定的服务等级标准向业主提供服务的;(四) 没有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收费标准;(五)不按规定向业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的;(六)在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物业公司或者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原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房管局扬价服[2005]41号文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扬州市物价局、房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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