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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1)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56KB

文档介绍
员进行监督。外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按照《外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被托管企业经营信息。2、通过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进行监督。企业管理、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经营动态监督,按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被托管企业进行实时监督。3、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监察工作了解被托管企业经营效果和管理状态。按照委托人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对被托管企业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法实施监督管理。1、事前控制:通过被托管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计划,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通过签订《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行目标管理。2、事中监督:通过对重大事项的审核,对受托人和被托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予以审核、监督。6事后监督:通过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年终决算审计,对受托人的托管绩效进行事后的核实、监督。第九章考核与评价第二十六条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合同)》和《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委托人每年对受托人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第二十七条对受托人托管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准。第二十八条每年年初,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受托人上一年度托管业绩进行考核,其程序为:1、财务、审计部门提供被托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监察报告;2、企业管理部门核实《年度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并进行考核评价;3、根据考核结果,企业管理部门拟定考核意见和考核兑现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4、财务部门按照审定的考核兑现方案予以兑现相应酬劳。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委托人的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修订和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试行。7.谢谢..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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