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深圳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与重建。重建的科普场馆、设施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Р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馆、科技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合理安排科普设施建设用地。Р第三十九条科普组织和场所在科普活动中可以接受合法捐赠、捐助,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用于科普事业。Р五、奖励与处罚Р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捐资数额较大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Р第四十一条鼓励科普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培育和发展科普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创作、生产科普产品。鼓励和支持个人利用自身专长,撰写科普作品,编写科普读物,传播科学知识。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列入科学技术奖励成果评选。Р第四十二条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和奖励科普事业。Р第四十三条科普成果应当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Р第四十四条市教育、科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市级以上青少年科学技术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在校学生和指导教师,应当给予奖励。获奖成果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职务的参考条件。Р第四十五条破坏科普设施,擅自改变科普场所和设施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Р第四十六条侵占、挪用、截留科普经费以及社会组织、个人捐助科普事业财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四十七条以科普为名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并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六、附则Р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X年X 月 X 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