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制定政策对获得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进行奖励,激励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后未通过复审的。(二)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三)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被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四)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第五章申报与审定第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次年的3月31日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南宁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影响奖励确认的,报市财政局核拨。第六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条 市安监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申请办理奖励资金,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直接拨付到受奖励企业账户。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获得奖励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要按规定退回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奖励资金的,除按规定追回资金外,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