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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长创新奖奖励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本县受理的科技成果及未经解密的涉密项目不得申报县长创新奖。Р第八条相关附件包括: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证明、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获奖证书、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Р第四章评审Р第九条乡宁县科技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表、申请书、附件、申请单位和个人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进行形式审查。Р第十条乡宁县“县长创新奖”的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申报进行审查、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政府审定。评审委员会从乡宁县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由乡宁县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必要时也可外聘。Р第十一条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Р第五章公示与奖励Р第十二条乡宁县“县长创新奖”评审工作完成后,由乡宁县科技服务中心发文公示,并发布于乡宁县科技服务中心网站,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乡宁县人民政府正式颁布评审结果。Р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为获奖单位和个人授予奖状、证书。奖励资金由Р科技服务中心统一下拨到获奖单位和个人账户中。Р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可择优推荐特殊贡献奖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Р第六章异议处理与罚则Р第十五条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县科技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县科技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收到的意见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答复意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如在限期内未答复的,视为主动放弃获奖资格。Р 第十六条如获奖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单位及个人下次参加评奖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等追究责任。 Р第七章  附  则Р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乡宁县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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