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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四)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条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少于30%。?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的组织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公正;?(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欠交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无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出租房屋、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占用共用部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使用禁止行为;?(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所属企业内任职;(五)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第三十二条筹备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各推荐或自荐,20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1名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由筹备组会议表决确定。?第三十三条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筹备组组长委托筹备组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筹备组组长不召集筹备组会议的,经1/3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可以由会议发起人组织召开筹备组会议。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第三十四条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为7日:(一)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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