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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 以上业主联名要求的,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交付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 15人。增补工作应当在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增补工作完成后,应当将增补情况报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因犯罪或其他原因被持续限制人身自由三个月以上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在本物业管理项目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第七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七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凭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的备案通知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的印章应报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十九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 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八十条本规则自二 00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保持一致。第八十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任期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本规则执行。第八十三条市辖县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八十四条本规则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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