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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7 |  大小:152KB

文档介绍
权数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或者同一业主拥有两个以上专有部分的,均按照一人计算;(三)业主总人数,按照本款第二项业主人数的总和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第二十二条【候选人的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由筹备组按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人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社区党委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查与确定,筹备组在确定候选人名单之前应当征得物业所在地社区党委同意。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人选中,有党员身份的业主可优先确定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具体产生办法由筹备组确定。第二十三条【筹备工作期限】筹备组应当自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筹备组自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第三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第二十五条【会议形式及条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互联网方式,采用互联网方式的,应当通过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公示。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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