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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主提议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三)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业主大会应当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满前60日通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等。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履行交接义务:    (一)移交《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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