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见附件18)及印章刻制证明,备案文书复印件报送街道办事处留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1、换届选举要求。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流程应参照首届业主大会流程。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或出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提前换届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换届工作。2、未完成换届前要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3、换届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三、业主委员会成员补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增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以业主代表形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前,应先组织就空缺的代表进行推选,补足业主代表后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四、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条件1、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