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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制度管理办法(修改)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110KB

文档介绍
归口部门审核、汇总。第三十条制度主责部门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时进行制度检查。对新发布的制度,制度主责部门须在制度生效后3个月内进行首次制度检查。执行单位须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工作。第三十一条?制度主责部门完成制度执行检查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并报经营科备案。检查报告可包括检查形式、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制度的执行情况、违规情况、整改要求等内容。若问题情节严重,且需要对相关责任人、组织进行处罚,制度主责部门应将相关处罚办法纳入检查报告,在提交制度管理决策者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二条?存在执行问题的部门或单位须根据检查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撰写整改报告,并交由制度主责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制度主责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送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备案。若制度主责部门认为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管理要求,则应出具书面反馈意见,要求被检查单位继续整改直至达到管理要求。第七章回顾与修订第三十三条制度发布后,制度主责部门须定期对制度进行回顾,根据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务发展的情况,归纳出制度须修订的内容,并将制度回顾情况纳入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中。制度回顾周期应至少一年一次。第三十四条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且所规范业务以后仍存在时,制度主责部门须对制度进行修订。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订立、修正或者废止而引起制度合法合规性问题的;相关业务的管控模式、管理职能等发生变化涉及制度变化的;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或制度相互间存在冲突的;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第三十五条在回顾过程中若发生修订需要,由制度主责部门对制度提出修订计划,并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制度的修订、审核与审批。第三十六条制度修订时,无论修订内容多少,都视为整个制度的修订,并须即时发布制度的最新完整版本。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参照矿相关流程开展制度回顾与修订工作。制度修订单位须于制度修订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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