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争议焦点】一、A汽车公司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在M市中院主张债权,是否意味着丧失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B公司与C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对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在买受人未付清满足所有权转移条件的款项前,如果既允许出卖人行使债权,又允许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则可能导致出卖人双重受偿,有违公平原则,故出卖人只能择一行使。本案中,A公司没有根据所有权保留条款行使取回权,而是通过诉讼方式向B公司主张了债权,因此表明A选择了债权请求权,并放弃了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A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A公司与B公司在M市中院达成的调解,仅是对付款期限的补充和变更,原合同对所有权转移条件的约定仍然有效。只要B公司未付清全部货款,则A公司所有权仍未转移。并且,A公司虽主张了债权,但这并不当然包含着放弃取回权,或是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此,A仍应享有诉争车辆的所有权。二、就诉争车辆而言,C担保公司可否对其善意取得动产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