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doc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理应进行现场跟踪管理, 了解实际采伐林木种类、数量和销售价格, 监控其资金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走向。第二十七条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 3% 的经营行,暂停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如需重新取得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其不良率必须控制在 3% 以内,并报经省分行批准。第六章抵押林权的监督和处置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档案, 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第二十九条已抵押的林权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时, 经营行应按合同约定, 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 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第三十条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 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 在取得农业银行确认同意后, 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林权《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 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林权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 确实无力偿还的, 应对抵押的林权按照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办法执行。农业银行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林权时, 应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 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或以协商、折价、拍卖、变卖、诉讼等方式处置抵押林权。第三十二条经营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取得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林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业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共建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福建分行辖内所有支行。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按照农业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 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簿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