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Р3、设立专业性或政策性“土地金融”服务银行Р短期看, 各涉农金融机构应积极围绕农村土地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探索形成规范化、流程化的“土地金融”模式。从长远发展看,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健全, 金融监管部门应主导成立专业化“土地金融”服务银行, 专门负责依托农村产权为各类农村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 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低成本资金投入, 加快农村产权资产化、股权化和市场化发展。建议可分离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等机构部分业务, 通过政府投资、发行土地债券等方式筹资设立全国性“土地金融”服务银行, 并在重要农业产区设立分行, 使之成为各类基层“土地金融”服务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与农村“土地金融”的管理人。整合村镇银行、合作银行、农信社等基层金融机构“土地金融”服务业务, 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使其成为推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发展的重要实践者和参与者。最终, 建立以农村土地为信用工具、政策性金融为保障、商业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土地金融”体系。Р参考文献Р[1]吴福明.历史视角下的土地金融探索[J].金融博览, 2013 (10) 34-35. Р[2]郭步超.农村土地证券化与中国农村土地金融体系构建新论[J].生产力研究, 2009 (2) 23-25. Р[3]郭建宇.农业产业化研究的国际比较:一个文献综述[J].生产力研究, 2007 (10) 148-150. Р[4]秦勇, 李凤霞.我国“存贷式土地银行”的法律规制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 2016 (3) 66-69. Р[5]李绮峰, 霍红军, 王辉.农村“两权”抵押融资问题研究初探[J].农业发展与金融, 2016 (8) 56-59. Р[6]周立, 张星荃.盘活农村“沉睡”两权[J].中国金融, 2017 (7) 9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