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及考核总成绩,拟定考核评价等次,报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班子会议集体审定。6.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束后,经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批准,由考核小组向被考核的校长教师反馈考核鉴定意见和考核等次。7.考核结论复议。若被考核校长教师或所在单位超过三分之一的教职工对考核结论提出质疑并提请复核,市教育局或学校应予受理,并就质疑的内容进行调查落实,必要时须重启考核程序。8.考核结果报备。考核工作全面结束后,学校将将教师的考核鉴定意见和考核等次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将结果报市财政局作为年度考核奖励的依据。(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1.考核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2.校长在考核期内学校有严重违反教育法规行为而受到行政通报以上处分或处理的;3.考核期内因个人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4.考核期内个人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的;5.其他违规违纪情形。(六)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实绩,实事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主动公开考核内容、程序、方法,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倡导发展性评估,对校长教师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学校或班级的起始状况和发展后劲等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七)市教育局和学校对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校长教师视不同情况采取诫勉谈话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理。市教育局应对引进校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五、续聘和解聘(一)引进校长教师第一个聘任期满后,由市教育局与引进校长教师双方议定是否续聘。(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对引进校长教师的聘任:1.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引进校长教师职责或引进校长教师不能履行合同;2.学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3.经查实有伪造学历、学位、职称及获奖证书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聘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