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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督导评估、达标晋级的重要考核指标。Р第六章   待遇Р第十九条 交流人员每月由派出学校报销4次两校间往返交通费,交流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由区财政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Р第二十条  交流人员按派入学校要求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在确定绩效工资标准时即按满工作量对待,原则上交流人员绩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参加交流前标准。对于工作量较大的交流人员,派出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奖励。Р第二十一条  对在交流工作中取得突出工作业绩的校长、副校长,在提拔任用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业绩突出的中层领导及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等方面优先考虑。Р第七章   奖惩Р第二十二条  每一批交流工作结束前,区教育局开展总结表彰活动,评选表彰交流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Р第二十三条 交流人员工作期满经派入学校和区教育局考核合格,发给交流工作荣誉证书。Р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服从交流安排和未完成交流任务者,不得参加当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现岗位聘任到该职级的最低档次,两年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先活动。Р第二十五条 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无故超假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交流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病假、事假、矿工超过一定天数者,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交流期间因特殊原因不宜继续交流的,经本人申请,由派入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中止交流。凡未按规定要求完成交流任务者,不承认其交流经历,不享受有关交流人员的待遇。  Р第二十六条  凡交流期间不遵守派入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成绩差,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外,责令其在派入学校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有违法行为的,交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工作不力、对交流人员管理不善的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Р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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