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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相关问题调研报告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则,职工不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迟到早退属于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内容对职工进行处分,但不能成为不予认定工伤的抗辩理由。对上下班路线的认定争议,一般集中表现为因绕道而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笔者认为,如绕道存在“合理的途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所谓合理的途径,指的是因交通不便而绕道、因工作原因而绕道、因日常生活的必须而绕道等绕道行为。对上下班目的地,比较容易理解的是上班目的地为用人单位,争议较大的是下班目的地。有的单位为职工提供了宿舍,就认为职工的下班目的地应该在单位宿舍,这一看法于法无据,其至少剥夺了职工下班后与家人团聚的权利;有的职工不止一个家,平时下班回市区的家,假日前直接回农村的家看望父母,根据其生活习惯,笔者认为应认定为下班途中。〔案例三〕王某因牙痛,上班期间请假未获批准,其在下班前数分钟离开公司,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身亡。其父为其认定工伤后,公司不服,向我区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区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笔者认为,该案中王某提早数分钟下班,应属合理时间,公司虽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但其存在管理不严的过错,且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完全可以由公司依照规定进行处分,而不能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否认工伤的认定。〔案例四〕滕某为外地人,某公司为其提供了三人合一室的单位宿舍,滕某除因天气原因在宿舍居住过数晚外,平常下班都回其与妻儿共同居住的租赁房。某天下班后,滕某驾驶摩托车不慎摔伤。伤愈后获工伤认定。公司不服,认为滕某下班后应回宿舍,其受伤地点不在上下班途中,遂向我区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区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笔者认为,宿舍并非职工的家,仅是职工的休息场所,家应为其与家人共同生活居住的场所,故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滕某下班回家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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