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充分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Р (三) 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统一处理标准Р 前面我们论述了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各种问题,其中诸如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以及工伤认定的条件等问题的产生,都源于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不完善、不具体,不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时,还是法院对工伤认定结论进行审查时或是对工伤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裁判时,都会产生对法律理解适用的分歧与混乱。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处理工伤认定案件遇到的各种问题,必须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统一有关法律认识。特别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问题,它是处理工伤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而新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抽象,使案件的处理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空间。应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工伤认定的争议问题作明确的阐述,统一各方认识,规范处理标准,指导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实践。Р (四) 改革审判制度,简化诉讼程序Р 大量的审判实践表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行政机关认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作用,但在更大程度上阻碍了伤亡职工获得损害赔偿救济的及时性。我们应当考虑取消对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诉讼,让法院对工伤认定的司法审查职能在工伤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实现。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均无异议,则法院可在民事诉讼中直接以该认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为依据,判定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及赔偿金的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有异议,也可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由法院对作为证据的工伤认定结论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依据该认定结论还是法院查证的事实来判定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及赔偿金的支付。这样不仅减少了职工获得损害赔偿的诉讼环节,也避免了行政诉讼中司法权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