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职能设置未涉及内部审计,其余21个部门的组织结构均存在内部审计职能,占91%。共有17个部门将内部审计职能置于其他机构(如财务司、纪检部等),相应比例为74%。有2家独立设置了内审机构承担内部监督的职能,即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两家以垂直的方式进行管理的部门。分析部门设置的情况不难发现,教育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和文化部都选择将审计处设置在财务部门之下;而环境保护部在规划财务司下设置了内部审计办公室;发改委则在办公厅设置审计部门。查阅各部门的工作职能能够看出,对内部审计工作有明确描述的部委共有10个,主要涉及到农业部、计生委等,其中农业部和外交部等7个部委的内部审计职责中还包括指导本单位的财务部门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除此之外,目前总共有16个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中只有1家没有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描述。其中有超过半数的部门将其内部审计职能置于其余机构;20%的单位独立设置了审计机构,这3家单位也实施了垂直的管理方式。假设对国务院组成部门与直属机构的统计结果进行合并能够看出,有8%的单位没有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71%的单位在其它机构的职能中包含了内部审计工作;13%的单位设置了专门的审计机构。将上述统计结果与2011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党政部门内部审计发展报告》的结果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近几年我国政府部门审计机构的设置比例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部门开始意识到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比起独立的内审部门,在财务司、办公厅或其他机构中设置内部审计职责,必然会使内部审计在自我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受到制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要求组织全员都加入到评价与改善的全过程,行政事业单位若能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积极参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不仅能够增强工作小组的协同性和专业性来提升评价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还能够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和创新政府管理,形成协同创新的内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