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作者:办公室 来源:县政府办 更新时间:2010-2-210:50:56·郧政办发[2010] 7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郧县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年一月二十一日郧县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郧县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每年从县排污费收入中筹集的污染防治资金。第三条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县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与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和“一事一议”的原则,当年结余的专项资金累计结转到下一年。第五条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的投入。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县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建材、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