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将总磷作为洱海或者其他湖泊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并实施总量控制。«洱海管理条例»亦可对此进行完善。第五,新法初步将生态补偿机制写入法律。新法第7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该条仅是对生态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有待于后续修订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加以明确。众所周知,洱源县是洱海流域的上游地区,近年来洱源为了保护洱海,牺牲了许多发展机会,导致其财政收入由大理州排名第二位降至倒数第二位。为了体现环境保护的公平原则,有必要对洱源实施生态补偿,提高上游地区人们对洱海保护的积极性。第六,新法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新法的排污许可制度对于洱海流域从1999年开始实施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个有力的法律支撑。建议在洱海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明确和细化适合洱海流域的水污染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七,新法加重了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一是实行比例罚。某些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而是按污染事故直接损失的20%进行罚款,情节严重可以提高到30%。二是实行时间罚。如第74条规定,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由环保部门处以违规排放期间应缴排污费用数额2至5倍罚款。排污单位违规排污时间越长,应受罚款额度就越大。与新法比较,«洱海管理条例»的处罚力度,明显太轻,缺乏震慑力。除了针对个人或农业集体组织的罚款外,许多罚款数额太小,根本无法影响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必须在下一步的修改过程中,加以强化,提高违法成本。四、结语洱海水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洱海湖泊的保护得到了国家、省、州等各级领导的高度赞扬。但洱海流域的水环境状况仍然不容乐观,水质离治理规划目标———Ⅱ类水体仍有较大的差距,生态环境仍然比较脆弱,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并严格落实相应的治理和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