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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让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的,或不履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视同放弃受让权,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五)交易中心退还受让保证金时,不计利息。第三十五条交易鉴证与资金交割:(一)交易中心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并完成结算手续后,向交易双方出具《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同时抄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二)交易中心在向交易双方出具《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不计利息)转入出让方指定账户。第三十六条排污权变更登记:出让方根据《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根据《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手续或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排污总量动态管理台帐和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排污单位排污权及其变动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有权终止排污权交易活动,确认交易行为无效。(一)未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二)出让方不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出让排污权的;(三)出让方或受让方相互串通的。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主题词:印发排污权交易细则通知抄报:环保部、财政部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9月1日印发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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