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一式四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四、?已正式生效的正式招商中介协议,分别于中介机构、区产促局、商务委存档备查。第十四条款项拨付。综合咨询费、代理服务费在各受托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支付50%,其余50%在年度合作协议履行到期时支付。引进项目或企业财力贡献奖励随东城区重点企业奖励兑现一并支付。经批准的差旅费报销随业务开展进度支付。若未完成招商引企任务,综合咨询费、代理服务费不再支付另一半费用。第十五条协议执行管理一、在合作协议正式签定后,区产促局负责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对中介机构工作成果的跟踪、考核以及资料整理工作。各受托中介机构按月填制《投资项目信息表》,于每月25日前报区产促局。凡属落地项目需同时提交引入项目或企业的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证书(复印件)。二、?区促进局对项目信息进行初步筛选,选出符合认定标准的有效项目信息,登记项目台帐,计入各中介机构工作业绩,并于月底前提交《中介机构提供项目情况一览表》,发全区有关单位和企业,促成项目对接。三、?在合作协议有效期截止之日前20天内,区产促局提交《招商中介业绩情况一览表》,并对各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对项目信息数量和质量及促成项目落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析,提出是否续签意见,形成中介机构工作评估专题报告,对中介机构执行协议的总体情况进行评议,报主管区长批准。四、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包括证明项目落地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及其他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对收集有效项目信息的简要报告,对取得阶段性进展的重大项目的专题报告、对重要项目洽谈活动的情况专报等。第十六条凡未能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义务的中介机构,原则上不再续聘。对未完成招商引企任务,但在项目信息收集或项目落地洽谈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中介机构,经区产促局、商务委研究,由主管区长决定是否续签合作协议。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产促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