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计算项目咨询服务费的依据。第二■■一条费用的支付对已完成编审工作并由财评中心出具最终评审报告的财评委托业务,原则上按月汇总并支付咨询服务费,具体程序如下:(一)?造价咨询机构应按项目根据确定的咨询服务费向财评中心申请支付,财评中心综合评审科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评审项目咨询服务费用进行核实认定,由中心主任进行签认。(二)?咨询服务费在2万元以下的,由财评中心主任、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咨询服务费在2万元(含)以上的,由财评中心主任、财政局分管副局长、财政局局长审批后支付。第六章考核管理第二十二条对造价咨询机构的考核,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第二十三条按单项目的评审质量和评审时效两部分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指标进行扣分,以年度汇总,实行百分制。第二十四条编审质量考核。造价咨询机构应确保项目编审质量,质量考核以编审的误差率为指标,编审误差率大于±10%的,单项目考核每个扣2分(含建设单位委托业务),纳入年度考核。第二十五条编审时效考核。造价咨询机构应按时限完成编审业务,无故超时限拖延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扣2分,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延时完成,并提供了延期书面申请且理由充分的可不予扣分。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者,暂停下一年度业务委托(含建设单位委托业务),年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者,淘汰出库,直接从未入围名单中顺序替补。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由财评中心存档备案,实行动态管理,作为下一年度咨询业务分配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八条在履约期间,除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外,由于造价咨询机构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造价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造价咨询机构及其员工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举报查实的,直接淘汰出库,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宁乡市财政局及财评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