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Р四、若乙方不能遵守本合同的同业保密责任约定或在本合同终止时不能向甲方及时完整移交招商过程中形成的招商资料(包括招商政策、价格方案和客户资料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Р第十条其他Р对乐源城商业街中纳入委托乙方独家代理招商的物业范畴之外的商业物业,甲方可根据购房业主的授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委托乙方进行一般代理招商。如乙方招商成功的(以招商客户与甲方或购房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且支付了租赁保证金或首期租金为准),甲方按100元/㎡的标准支付乙方佣金。Р甲方同意,乙方在以代理招商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同时,可为该委托招商物业提供售房(销售)中介服务。在开发商与乙方提供的客户签订买卖(预售、销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的10天内,由甲方负责按该物业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金额的1.0%计算销售佣金并按客户购房款付款的同等比例和进度向开发商收取并向乙方转付该物业销售中介佣金。Р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无论何种原因不聘用乙方工作团队成员。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每位乙方工作人员计人民币 50万元整。Р在本合同履行结束后,若甲方需乙方继续承担代理招商任务且乙方接受的,双方可另行订立委托合同。Р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应承担同业保密责任,不得向项目所在区域中与甲方委托招商项目具有竞争关系或同业关系的单位和人员泄露本项目的招商情况(包括客户资料)。合同履行结束后,有关招商工作资料应返还甲方保管(除甲方同意且确属乙方需要留存备份的资料除外)。Р乐源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商给予甲方的授权书为本合同的组成要件。Р在委托乙方独家代理招商的物业范畴内,为弥补乐源城商业街招商开业率不足或为保障商业街的运营状态和质量,由乙方介绍或联系的客户最终与甲方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联营或参股方式)开张经营的商业物业面积和相应单元,则计入乙方招商业绩及招商率,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第4款标准支付乙方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