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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代用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97KB

文档介绍
训,掌握茶叶感官审评和理化项目出厂检验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获得培训合格证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每一品种均需随机抽取某一等级的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不重复抽取。抽样基数应大于或等于10kg。抽样以“批”为单位。具有相同的品类、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抽样方法按照GB/T8302《茶取样》的规定随机抽样。样品数量为600g。对单块质量在300g以上的紧压代用茶应抽取2块。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用。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人员应当告知申请者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把封好的样品送到选定的检验机构。样品运送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样罐或样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能防潮、避光。许可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2、GB2763、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公告的内容进行检验,。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修订改版时,按最新版本实施。对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企业应当对带“*”号标记的检验项目至少每年检验2次。:(1)GB2762、GB2763标准中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普通食品中可用于泡饮的可食用植物鲜品或其干制品。(2)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规定的可用于泡饮的可食用植物鲜品或其干制品。(3)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中可用于泡饮的可食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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