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最终决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优化人力资源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责任追究,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受理对具体负责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第三条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行为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依据职权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政务公开制度和党纪政纪规定,对造成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第五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一)应公开而不公开政务的;(二)公开政务不及时的;(三)公开内容失实的;(四)公开事项误导服务对象的;(五)政务公开导致失密、泄密的;(六)公开政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甚至引发公共事件的;(七)其它违反有关规定,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七条责任追究办法按党纪政纪和问责规定执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评估制度第一条为促进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评估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咨询专家,是指我局常年聘请或临时邀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第三条本局成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局决策的需要,围绕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等,提供决策方案和建议。第四条重大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远景规划、重大政策调整和其它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局务会议讨论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一般应当经专家咨询评估。第五条聘请专家咨询评估的程序:(一)重大行政决策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说明和相关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