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浙纪发〔2009〕14号)精神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平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60%。补贴标准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确定。其中,市属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详见附表4。Р非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补贴按照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Р(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如低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退休人员补贴水平的,应按现行政策相应予以调整。Р六、相关政策Р(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Р(二)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也不能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Р(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Р(四)切实加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范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另行制定。Р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Р(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即原水平部分按照原经费渠道解决;新增部分,通过原经费渠道、动用结余和部门预算调剂后仍有缺口的单位,结合该单位正常经费的财政补助情况通过部门预算有关程序申报解决。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