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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采取分别管理或双印鉴分别管理的办法,银行票据上的预留印鉴需随用随盖,不得预先在银行票据上盖章。对作废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与存根一起保存,并与下一联正确的支票存根一起装订会计档案中。(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银行票据时,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准将支票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签发支票时应填写签发日期、用途、密码及付款金额。3支票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各项费用支出使用支票时,出纳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支出的合法性、用途、金额后才能签发支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1)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挤占、挪用。(2)社保经办机构落实专人对参保申报单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参保缴费基数的准确性。(3)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检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验证待遇领取资格的准确性,防止骗取、冒领行为。(4)社保经办机构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责令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5)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账户之间按规定及时结转、划拨资金,严禁坐支,收支户基金不得转存定期,财政专户结余基金由县财政部门提出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计划,经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同时确认后实施,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核算。(6)人社行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经常性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开展综合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改进措施。4(7)县人社行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每年应组织专门人员,同时邀请县纪委、县审计局参加,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如有必要也可外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核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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