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位于省、国道两侧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退让足够的距离; (二)位于规划为主干道的退让距离为15米;次干道(30M~24M)的退让距离为10米;支路(18M以下)的退让距离为5米; (三)位于现有路幅不足12米的街巷两侧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退让; (四)在有特定要求的地段,退让距离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报请辖区的镇(街)、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所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住宅建成后,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镇(街)、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所进行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设住宅小区的,可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办理农用地转为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的,可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三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居住用房进行新建、扩建、翻改建、加层的,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擅自改变个人住宅建设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 个人住宅建设者不得修建围墙等附属设施或其他构筑物,不得占用公用通道或妨碍公共交通,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三条 实施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