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层)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13层以上)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对被征收人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计发标准同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计发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营业执照、税务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三条需集中建设的安置用房,由区政府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安置、统一管理。安置小区要按规定配建公共办公管理用房、公共活动场所、停车位以及小学、幼儿园等。第二十四条房屋安置分配要公开、透明,要科学合理的制定分配方案。第四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第二十五条区政府要确保安置房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确保临时安置人员按时回迁。第二十六条对被征收人的各项货币补偿、奖励要及时足额到位。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如本人选择保障性住房安置,政府应优先解决。第五章 奖惩与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内,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31日—6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20000元。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单位、个人无理阻挠和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项的;3.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4.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