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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试行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异议者,可在评估结果公示期间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复评申请。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复评。第十八条市民政局于10月20日前向初评不合格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市民政局在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评并确定年度评估等级。第十九条市民政局于11月20日前确认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通知书发放区(县级市)民政局,并在官方网站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与分类资助类资助服务示范中心第二十条居家养老服务部根据评估等级分为A、B、C、D共4个等次,其中D等次为不合格。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根据评估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第二十一条对于A、B、C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部,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运营资助。D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部,当年不予资助。对于被评为合格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给予35万元的运营资助,最长资助3年。不合格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当年不予资助。第二十二条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于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下拨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于12月20日前拨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第二十三条运营资助经费应当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第二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立即要求整改,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缴已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评估小组可根据本办法,针对不同类型居家养老服务修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指标,经市民政局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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