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收费标准等制度。有关制度要制作明显标识牌悬挂于工作室内,并印制成册,方便社区老年人知晓。第十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设计图纸由省老龄办委托相关机构统一设计,并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设计图库,各地可根据自己需要从图库中选取所需设计图纸。第四章队伍建设第十五条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须配备2名专职服务人员及数名兼职服务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按能满足机构对服务对象提供各种服务需求配备。第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专职服务人员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兼职服务人员由社区工作人员及社区内具有一定爱心、乐于奉献的居民和志愿者组成。第十七条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健康的身体和从事护理、家政等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知识。第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辖区内服务、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与符合条件的服务、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建立服务、工作人员档案。第十九条应充分整合社区各专业服务机构资源,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建立相对稳定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服务活动。专职服务人员纳入社工管理,给予补助。第二十条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医疗知识,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所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运行,各级老龄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二条社区应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发布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服务供给信息,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第二十三条社区组织机构要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第二十四条州市老龄部门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实际,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机制。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