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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1000元,支付违约金不免除责任委员承担赔偿等责任的义务。第十五条(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一名委员于每周星期六负责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第十六条(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第十七条(物业服务的监督)业主委员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约情况,并每半年(具体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书面通知)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第十八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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