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等农民建房及其他设施,由不动产所在镇(街)进行拆除。该宗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拆除复耕后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二)出让对可以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在依法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挂牌出让。市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支付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价款,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附加条件。竞得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土地出让金、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价款缴入规定的财政专户,并依法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环评、供地等手续。(三)使用对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经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镇(街)可以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村民使用。(四)其他方式对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次以上组织挂牌出让但无人竞得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1.出租。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公开招租。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违反约定的,租赁合同终止,由财政部门另行处置。2.收储融资。政府性融资平台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收储、融资。3.统筹使用。安排给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全资公司临时使用。第十八条对所有不可补办手续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在未经依法处理前,村级组织应按照建筑占地和专有空地的面积全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收标准参照《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中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费计收标准执行。村级组织收取的本项费用不予抵扣或退还。对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违建户,村级组织应向镇(街)举报。镇(街)在接到村集体举报后,必须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治违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