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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精简篇)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且又不属于本村村民所建的两违房屋,一律根据《XX县违法占地及违法违章建设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予以拆除。Р第六条 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月10日(第二次两违清理公告发布时间)期间在县城规划区内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县城规划区总规》,且属本村村民修建的两违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缴清相关Р税费及罚款后,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县国土、规划以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程序补办相关证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县城规划区总规》修建的两违房屋,又不属于本村村民修建的两违房屋,一律根据《XX县违法占地及违法违章建设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拆除。Р第七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者转让行为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对违反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罚款;对符合规划的,没收非法买卖或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限期改正的,恢复土地原状,限期内不自行改正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Р第八条 2016年月11日之后在县城规划区内修建的两违房屋,不论修建的房屋符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县城规划区总规》,一律根据《XX县违法占地及违法违章建设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拆除。Р第三章附则Р第九条本办法所涉及单位或个人出具的相关材料及证明均应真实有效,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Р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月10日起实行,至2016年11月30日终止,之前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直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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