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其已享受的扶持补助及奖励资金,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当年发生下列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当年扶持补助资格:列入市级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无证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引发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发生严重环保问题被追责的;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红黑名单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第二十条坚持“行业监管、综合施策”的原则,对已达到“四上”企业水平,但采取调报表、做假账等手段,故意逃避进入“四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严格稽查,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已达到“四上”企业水平,应建立统计调查关系而未建立的企业,由统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第六章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区政府成立“四上”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区“四上”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培育“四上”企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第二十二条建立专项协调机制。坚持“举措联动、政策协同”的原则,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推进“四上”企业培育工作;区统计局负责“四上”企业培育工作的专题培训,做好“四上”企业的审查、上报;区财政局负责“四上”企业扶持补助资金的预算与拨付;区级其他各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对“四上”企业提出需要区政府解决的合理要求,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四上”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第二十三条建立会商会审机制。对“四上”企业扶持补助资金审核兑现,由区纪委监委、区信访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审计局、区应急局、区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