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30分钟免费时间未驶离的,计费起算时间按入场时间计算。(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的车辆。(三)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四)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六、加强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各城市区价格部门按管理权限做好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二)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停车服务经营资格。(三)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存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形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停车场点应加强收费管理,加快推进停车收费电子缴费技术建设,设置相应的电子计时装置,确保计时、计费准确。停车场收取存放服务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存放者有权拒付车辆看管服务费。(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在经营场所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从严查处乱收费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积极推动车辆停放服务向产业化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各县(市)、吉利区可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车辆存放办法和收费标准。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7〕52号)同时废止。2018年6月21日抄送: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