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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发〔12〕77号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18KB

文档介绍
600元1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60%65%7000元50%5600元14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60%65%7000元50%5600元1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60%65%12000元50%9600元16血友病60%65%20000元50%16000元17系统性红斑狼疮60%65%5000元50%4000元18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60%65%5000元50%4000元19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60%65%5000元50%4000元20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60%65%5000元50%4000元21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60%65%5000元50%4000元22血管介入治疗术后60%65%7000元50%5600元23心脏瓣膜置换术后60%65%7000元50%5600元24儿童孤独症///50%4000元25脑性瘫痪///50%4000元26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障碍的)///50%4000元三、大学生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种类和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执行上表有关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四、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为:(一)各疾病支付比例遵从上表规定;(二)支付限额由两部分合并构成,一是由患者从所患疾病中自行选择一个疾病的支付限额,二是其他每增加一个疾病,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直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三)各疾病支付限额不得超过上表规定。五、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慢性疾病病种审定程序〉等有关程序的通知》(武劳社〔2002〕83号)即行废止。六、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9月28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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