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地块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入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平均值的 15% 给予奖励。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受委托的拆迁、评估、审计单位应严格把关,在与被拆迁企业签订拆迁协议前必须将被拆迁企业房屋的评估报告、附属设施评估报告、停工停产、搬迁费用等补偿情况,汇总后报征地房屋拆迁项目审核组审核,经审计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后再与被拆迁企业签订拆迁协议。对于企业拆迁中涉及的无明确拆迁补偿标准的地下隐蔽工程、污水处理、化工设备设施、特种设备设施以及特殊建筑物等,由被拆迁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征地房屋拆迁项目审核组初审后,报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和区建设局认定。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牵头成立由区建设、国土、财政、审计、拆迁责任主体、项目建设主体等部门以及有专业资质的行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的企业拆迁审计小组,对企业就初审报告提出有异议的逐一梳理,经审计小组审核后由区审计局出具会审意见书。拆迁实施责任主体以初审报告及会审意见书作为与被拆迁企业谈判签约的依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被征地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被征地拆迁人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阻挠征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但未结束的拆迁项目按原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土、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和安置办法》(武政发〔 2005 〕 5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