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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发改〔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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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质量监督部门抽检时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要求使用预拌砂浆。3.自执行之日起,市发改(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住建部门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新开工的政府工程、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开展重点巡查执法,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五、强化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在昆山设立的预拌砂浆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技经人员等参照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资质标准执行,其试验室应符合《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管理办法(试行)》(苏散〔2012〕27号)和《苏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补充管理要求》。预拌砂浆企业年设计能力不低于30万吨。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由市发改、住建部门联合会办,符合备案条件的先试生产一个月。试生产期届满,对生产运营正常,产品质量合格的企业,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六、处罚1.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市发改和住建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该工程不得参与各类优质工程、文明工地和绿色建筑的评选。2.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有现场搅拌砂浆和预拌砂浆混用的现象,在竣工结算时所有砂浆一律以现场搅拌砂浆计入。不得计预拌砂浆费用。3.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对未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给予补征。4.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核实后即还),预拌砂浆用量低于实际工程使用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评估后确需进行现场搅拌的部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退还。本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节点为工程发施工许可证日。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审计局2013年4月22日抄报:市府办。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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