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最长不超过12年。(本段宣传说明:本人工资是指工资表上“基本生活费、工龄工资、计件工资”之和)。C.经济补偿金总额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限,分段计算累计相加,(具体示例见附件一)即:经济补偿金总额=经济补偿金A+经济补偿金B(1)职工与改制前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由公司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在公司改制后,由改制后的公司择优录用职工。(注:解释说明,计划内员工签订新合同保障就业,计划外用工择优录用)(2)职工与改制前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由公司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本人也能够选择自谋职业。(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含五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安置根据《劳动合同法》、《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结合贵州省的其它相关规定,公司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含五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案之一:(1)该类职工经本人申请,能够按内部退养方式妥善给予安排,与公司签订退养协议以上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从改制成本预留,由改制后的公司逐月发放和按规定缴纳。退养职工的生活费按照公司退养政策“基本生活费+工龄工资”发放,以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按原渠道发放,直至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当月。内部退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的公司根据生活费的标准从预留费用中代为缴交。根据贵州省《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4号文),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贵州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高于40%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社保费用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